黎明清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須知

時間:97年3月29日(星期六)上午9點
地點:社區大草坪(遇雨遷至籃球場)
3月15日起於服務中心接受委託代理出席會議
(一)大會召集人:林寅重
(二)依據黎明清境社區規約第19條第4款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: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達法定人數,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,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人並1/5(210)以上出席(含委託書),以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做成決議。
(三)參加資格:區分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之代理人。
(四)每一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,數人共有則應推一人參加會議行使權利。
(五)開會通知書依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登載地址通知。通知書並於服務中心、公車站、社區巴士、有線電視15台公告。
(六)所有權人名冊將自3月15日起於服務中心公告查閱更正。所有權人更正時,應提出建物權狀證明。更正後所有權人始具備下列資格:出席會議、委託代理人、提案表決權。
(七)所有權人或代理人報到時,應核對所有權人名冊無誤並簽名(交付委託書)。領取出席證、表決單,並確認受委託數。提案表決開始後恕不接受報到。
(八)未盡事宜由會議召集人裁決。

*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具法定效力,攸關社區未來發展及住戶權益,請芳鄰踴躍出席,力促會議成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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